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廖丹丹 易海艷) 欠條上所簽名的欠款人非本人,此“思”非彼“師”?欠款人陳某師因此拒絕支付欠條下的款項,債權人無奈將欠款人告上法庭,最終,梅州豐順縣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欠款人陳某師償還欠款58200元。
  欠條上故意簽錯名
  21年前,家住梅州市豐順縣湯坑鎮的彭某英,在一旅行社門口被騎摩托車的陳某師撞傷。事故發生後,經豐順縣交警大隊調解,彭某英與陳某師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由陳某師補償彭某英79400元。當時由於陳某師一下子拿不出那麼多錢,遂陳某師在給付了21200元後,給彭某英打了一張欠款條,欠條寫明陳某師欠彭某英58200元交通事故補償款。想不到陳某師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陳某師”寫成“陳某思”,彭某英當時也沒註意到。
  後彭某英多次找陳某師給付該筆補償款,但陳某師卻以各種理由拒付,無奈之下彭某英將陳某師告上了法庭,要求陳某師償還欠款58200元。但陳某師卻提出,彭某英所提交的“欠款條”上的“陳某思”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且其本人也沒有曾用名叫“陳某思”,並以此為由不願償還該筆欠款。
  警方材料證實就是他
  法院通過查閱當年交通事故的相關資料,並根據豐順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與交警大隊聯合出具的證實陳某師身份的證明,確認了陳某師就是欠款人,彭某英所提供的“欠款條”上的“陳某思”的簽名系陳某師所簽。
  因此,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判決陳某師償還原告彭某英欠款58200元。
  法官提醒
  寫欠條最好當面書寫
  法官提醒,欠條作為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所寫的書面憑證,在現實生活中頻頻出現,因欠條不規範或欠條內容欠缺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在這類糾紛中,“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重要證據,因此,如何寫好欠條,需要註意一些法律技巧。
  法官提醒,欠條的債權人與欠款人在打欠條時需要註意以下幾點:一、字裡行間不能留有多餘空間,應當緊湊;二、認真核對欠款人的簽名是否正確,最好附帶在欠條中體現出欠款人的身份證號碼,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三、欠款人簽名應噹噹面書寫,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欠條;四、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五、最好在欠條中體現欠款的原因,以備查證。
(原標題:借錢者打欠條故意寫錯名 追討遭拒法院判決要償還)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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